中消协提示:这些不公平格式条款都需要整改
该条款在各类消费合同中广泛存在,尤其是在电商、互联网服务、金融服务等行业中。
条款2.本公司可通过在自营网站修改并公示规则的方式,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内容。消费的人在接到通知后,如接着使用本企业来提供服务,则视为接受条款变更。
该条款在互联网行业较为常见,尤其在各类平台服务协议、电子商务网站用户协议等场景中。
条款3.乙方(消费者)理解甲方(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改变合同(课程、服务等)内容、地点和时间安排。
【法律分析】通过该类格式条款,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面赋予自身随时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权利(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其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范围、内容),没有约定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等于免除或减轻了自身应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背了《民法典》的根本原则。该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第2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7条,《旅游法》第69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该条款在各行业广泛存在,尤其是在涉及长期服务、订阅型产品、大宗商品交易或网络交易中。
条款6.甲方(经营者)所提供服务与上述相关说明和允诺不相符的,乙方(消费者)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无权要求退还剩余培训费。
条款7.因汽车制造商产品配置和规格调整,无论制造商是否调整价格,甲方均有权按照更新的产品配置和规格及对应价格向乙方交付车辆。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此等改变,不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终止本合同。
【法律分析】通过该类格式条款,经营者排除了消费的人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剥夺了消费者在遇到合同不适当履行或不满意、不可抗力等情形时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使其在面对经营者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时处于完全被动接受的地位,严重违背了公平交易的根本原则。该类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第25条、第2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7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
条款9.由于第三方侵害等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权益受损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该条款在商场、宾馆、餐饮、校外培训、健身、旅游、汽车买卖等多个行业中常见。
【法律分析】通过该类格式条款,经营者将其未尽到安全、规范服务和风险警示的法定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免除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剥夺了消费者因经营者过错受害的救济权利。人身健康权与生命权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基本权利,任何事先免除人身损害责任的约定均不为法律所允许。该类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0条、第18条、第2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7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
该条款常见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餐饮、健身娱乐等场所的店堂告示。
条款12.装修施工期间属于甲方(消费者)购买材料由乙方(经营者)施工的项目,如有因乙方施工造成质量上的问题,乙方负责保修期间的人工费用,材料由甲方负责。
【法律分析】通过该类格式条款,经营者免除了自身对消费的人财产安全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单方减免了自身依法应承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消费者享有财产安全权,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的人的财产安全负有相应的保障义务。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对应责任。该类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7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
条款13.消费者购买本公司特定商品或服务套餐时,必须同时购买指定的其他附加商品或服务,不得单独购买。
条款14.试驾过程中所造成的意外、车辆损失以及人员伤害等一切损失,均由试驾者承担。
该条款通常出现在汽车销售行业,尤其是在4S店试驾环节中,涉及到试驾过程中风险的责任分配。
【法律分析】通过该类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合理地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承担的责任,违背公平交易原则。该类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
条款15.退货商品一定要保持原包装(含包装箱、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并未有任何损坏。
条款16.消费者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装修工程款,视为违约行为,将失去免费保修的权利。
【法律分析】通过该类条款,经营者通过对消费的人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限制消费者享受退货、修理、更换等法定权利,免除或减轻了自身责任,以保护自身利益,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
【法律分析】通过该格式条款,经营者免除了自身对赠品、奖品、特价商品应依法承担的质量担保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的质量保证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商品或服务价格实惠而免除。该类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
该条款在多个行业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中都会存在,尤其是在健身房、教育培训、会员卡等服务类行业。
【法律分析】该类格式条款将所有预付款直接归属于经营者,免除或减轻了经营者违约时应承担的退款、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责任,违背公平原则。该类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7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属于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
【法律分析】通过该格式条款,经营者赋予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的权利,排除消费者参与解释的权利,使得消费的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没办法有效参与对条款的解释和理解,尤其是当条款含糊不清或产生争议时,消费者可能处于劣势地位,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该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7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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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通过该类格式条款,网络交易平台规避了多项法定义务,包括对入驻经营者身份信息与资质资格的核验登记义务、档案建立义务以及定期更新义务。该行为直接引发消费的人在权益受损时无法追溯责任主体,同时免除平台自身应承担的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该类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